医疗保险门诊就医开药量规定
来源:北京市羊坊店医院 发布时期:2023年07月21日
门诊开药量规定:急性病不得超过三日量,慢性病不超过七日量,行动不便患者不超过14日用量;患十种疾病(高血压、糖尿病、冠心病、慢性肝炎、肝硬化、结核病、精神病、癌症、脑血管病、前列腺肥大疾病),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,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。
家属代开药规定:参保人员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的同一类药品,但因患有精神病或行动不便、长期卧床等原因,不能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,可由参保人员家属持身份证、患者有效身份证明(身份证和社保卡)、确诊医院的门诊病历或“出院诊断证明”,到本人定点医疗机构代开药品。并由接诊医生做好相关代开药登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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